林益世母列收賄共同正犯 兩舅舅、彭愛佳涉洗錢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25日偵結起訴,特偵組指出,林益世堅決否認有將贓款交給他人,經測謊後,林對於「未將款項交給他人一事」並無不實反應。

檢方今天起訴5人,包括林益世、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沈若蘭胞兄沈煥瑤、胞弟沈煥(缶虎);其中林益世和母親列為收賄共同正犯,且5人都觸洗錢防制法;林母與胞弟還涉及損害債權罪。。

▲圖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明林益世案起訴情形。

起訴指出,林益世和沈若蘭在99年收受陳啟祥價值新台幣6300萬元的賄款後, 由沈將賄款分批交由彭愛佳、沈弟、沈兄分別藏放在銀行保管箱;媒體揭露本案後,沈若蘭要求兄弟從保管箱拿出95萬美元後放入金爐燒毀,將灰燼倒入馬桶沖掉,再將新台幣1200萬元放在家中水池。

6300萬元賄款除部分焚毀外,另有新台幣300萬元被林益世用於贊助99年底的三合一選舉活動花用;特偵組查出,其餘款項由沈若蘭交給胞弟保管,並未發現有款項分給第三人的情形。

檢方認定,林益世和母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林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和林益世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兩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洗錢防制法規定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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