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張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9年5月任消防員時,在救護車上對一名女病患襲胸並以手指性侵,事發時被害人的男友甚至就坐在副駕的座位。台灣高等法院25日判處張男4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提到,事發當天張男和同事前往北市士林區救護,他們雖認為被害人不需要送醫,但女方的男友與室友還是希望能夠將她送往醫院檢查,於是張男及同事把被害人抬上擔架、推進救護車。
被害人稱救護車行駛途中,自己意識清楚可是四肢無力,當時男友還坐在副駕,但張男仍以手指對她性侵;到達醫院後,被害人一看到男友就大哭,並把被猥褻一事告訴男友,且報警處理。
一審時,法院認為張男的手段相當惡劣,也破壞了民眾對救護人員的信賴,因此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乘機性交罪」,判張4年10個月,但可上訴;不過高院25日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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