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杜蘊潔、林澄洋/高雄報導
高雄戴小姐4月份付了車商5萬元買福斯(Volkswagen)Tiguan 2.0休旅車,並指定白色車款,後來業務卻告訴她沒有白色的,等新年度同款白車必須付差價;戴女認為車商交不出車是車商理虧,哪有叫消費者再多付錢的道理?而且依照《民法》車商還得賠雙倍訂金10萬元,對車商提告;法官也認為車商的買賣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判決消費者勝訴。
因為就愛白色車,戴小姐4月份看車當天就下訂5萬,但車商太古公司業務3天後卻告訴她白車沒貨,要求戴小姐等新年度出的同款車,但必須付差價,或者把5萬訂金含利息退還。
戴女認為交不出車是車商問題,依《民法》規定車商還得退還雙倍訂金,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上周出爐,法官認為,比較雙方的違約處罰,對消費者不公平,判決戴女勝訴。
來到太谷展示場,業務透露,和戴女接洽的女業務為此已經離職,業者雖然自認買賣條款沒有瑕疵,但還是會遵照法院判決,賠給對方10萬元,希望這場消費糾紛能盡早落幕。
我們想讓你知道…民法有此規定,消費者要睜大眼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