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謝姓女子與前夫離婚後達成協議,可擁有兒子監護權及永久居住在前夫房屋的權利,但前夫卻帶著新婚妻子入住,謝女不服,提告要求遷出,遭到台中地院駁回。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謝女與詹姓男子結婚,育有一子,兩人在民國95年協議離婚,謝女擁有兒子監護權極可擁有使用前夫房屋,不得強迫搬走,水電等雜費則由詹男支付,且詹男需每月支付扶養費6000元。
謝女指控,前夫不僅在6年前不顧她的反對,自行帶越籍女友人住3個月後搬離,3年前又再度搬回,還把新婚妻子的戶籍遷入,有違當初的離婚協議約定,因而提告,要求詹男及新婚妻搬走。
對此,詹男則表示,當初答應提供房屋給前妻使用,是為了減輕前妻扶養兒子的壓力,但他及他的家人仍可使用。台中地院認定,雙方約定的永久使用權,僅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同意謝女若不願搬走,可永久居住,若無契約特別約定,謝女應無排除所有權人使用的權利。
台中地院認為,詹男房子有3房,謝女與子各住一間 ,詹男與新婚妻搬入同住其中1間房間,並未侵害謝女居住權,謝女告訴被判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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