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涉6案 合併執行19年2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涉龍潭案、南港案、教唆偽證、洗錢等6案,均已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5日裁定合併執行19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800萬元。

前總統陳水扁之妻吳淑珍涉及多案,陸續被定讞,包括:民國99年,龍潭購地案部分判處11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涉及陳敏薰給款部分,判處8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錢部分判7個月徒刑;民國100年,國務機要費教唆偽證案,判處9月徒刑;今年7月,南港展覽館案,判處9年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龍潭購地洗錢部分,判處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5日下午裁定吳淑珍應執行19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8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折抵。另外,吳淑珍先前被評估不適合服刑,北檢可能會再行評估,以不適合服刑處理,而若繳不出罰金,如何易服勞役?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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