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已婚的林姓女子在網路即時通與楊姓男子大談2人性愛情節,被丈夫發現提告;一審法官認為男女私通不一定要「捉姦在床」,依通姦罪判林女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林女判3個月確定。
黃姓男子在電腦上發現,妻子與某男99年7月在即時通的露骨對談內容,包括2人相約在旅館碰面「辦事」,以及過程中未戴保險套、擔心懷孕等。黃男同年8月間控告妻子妨害婚姻,夫妻於99年11月離婚。
▲即時通訊軟體示意圖。
林女否認通姦,辯稱因丈夫不工作賺錢養家,她為脫離丈夫魔掌與男網友串通,故意讓丈夫以為她另結新歡,主動離婚。林女認為,不能以她在即時通內容有關精神外遇、網路性愛等文字,就作為她通姦的證據。
雖然林女否認與網友上賓館,但檢方發現兩人當天手機通話基地台位置,都曾在某旅館附近;另據旅館入退房資料,當天下午有楊男駕車進出紀錄,與即時通、手機通話紀錄等時間、地點相符。
高院法官認為,林女與楊男在即時通的對話內容,證明兩人有通姦事實,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林女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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