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貼女友熊抱騎車 法官:不算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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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熊抱載人騎車不算危險駕駛!新北市林姓男子騎機車載女友到朋友家,他前胸貼著女友後背,坐在後座騎車,員警認為是「危險駕駛」,開罰12000元,林男不服向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林男只能算是違規附載及沒有在規定車道上行駛,分別處罰300元和600元。

▲熊抱騎機車不算危險駕駛。照片非當事人,男女各出一手控制方向盤。

林姓男子(20歲)7月5日凌晨2時許,騎機車載女友到新北市三重區訪友,他讓女友坐前座,他坐後座,從女友身後伸出雙手騎車,兩人還不時貼臉,行經三重區中正北路快車道時,因為違規迴轉被員警攔下。

員警認為林男已構成危險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器腳踏車」,開單處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3個月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坦承坐後座騎車載女友、在快車道上迴轉,但強調沒有飆車或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

法官認為危險駕駛是指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單輪行駛、任意變換車道或蛇行、競速飆車及併排行駛等,員警未舉證林男有上述行為,只能算違規附載與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分別處罰300元和600元,罰款從12000元大幅降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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