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網路最近熱傳一段影片,再度觸及民法「三成條款」的道德與法律界線。一位遺失三星智慧型手機 (示意照)的失主,錄下與撿到手機男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過程。撿到手機的「三成哥」除了跟失主索取三成報酬,也坦言如果失主不願意給錢就把手機放回原處。
針對現行《民法》第805條留置權規定,撿到遺失物得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經常引發爭議。立法院5月29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拾得人最多只能請求1成酬謝金;且如果失物者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者等得以免付。
而民法第805條規定,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3/10,卻還是不斷在台灣社會造成爭議。拍下這段影片的女子在電話中答應給對方報酬,但是在拿回手機時也告訴「三成哥」,除了將過程側錄也已報警。
三成哥認為,自己符合民法805條的規定,要求三成是合理的,不然他大可以把手機留在原處,讓雨淋濕手機。
失主則不滿地回應,她會報警是因為不知道誰撿走手機,而且對三成哥的態度,言談中也表達出不能接受的情緒。最後失主還是把報酬拿給對方,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各自帶著不滿的情緒離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撿到手機的男子應該先將把東西交給警方,才能要求留置權。根據民法第930條:「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而民法第72條也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節錄影片對話過程 (約至影片50秒處)
失主:OK啊!我只是提醒你,我已經報警了。
三成哥:為什麼!為什麼!
失主:因為手機掉了,我報警,我不知道發生是給誰拿去了。
三成哥:對啊!我要還給你,我沒有誠意還給你,我幹嘛還打電話主動聯絡你,乾脆把手機關掉,放回原處就好了啊。
失主:但是你跟我要錢啊!
三成哥:合理的啊!報酬的三成啊!而且你也答應,你也承諾我啦!
失主:我是說OK好啊,反正我已經就錄下來,然後我報警了,好,我錢會給你,但是你的態度這樣,我不知道
三成哥:什麼我的態度,那你要我怎麼樣!我要跪下來說「你趕快過來拿!你趕快過來拿!」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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