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針對南投縣政府辦理災修工程,涉有指定特定廠商承攬、收受廠商回扣、協助圍標、驗收放水等嫌疑,並有多位相關人員遭檢調收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30日表示,此案為機關人員與廠商沆瀣一氣,使公務人員蒙羞,「對於該等貪腐人員,應予以嚴懲」。
▼南投縣長李朝卿30日上午確定被收押禁見。(圖/東森新聞提供)
陳振川表示,未達100萬元之招標方式,採購法已有規定,可由地方政府定之;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規定辦理。依中央機關之規定,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情形,例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或依個案敘明不公告及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者,可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外,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找2家以上廠商比價者,應優先採比價方式辦理。
工程會也指出,如果地方政府辦理道路災修工程,認定符合採購法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優先找具競爭力之優良廠商比價,並於施工時落實履約管理,驗收時覈實抽查驗核,確保工期及品質,則無違法之虞。
但公務員找比價對象時如有刻意指定期約給付回扣之廠商、協助特定廠商圍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時放水之貪腐行為,為法所不容,應予嚴懲。對於該等工程,工程會將派員實際查核品質,如有偷工減料情形,不惜要求打掉重做。
而工程會曾於101年5月14日與國內工程界公會、銀行界代表共同簽署「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宣示工程界反貪腐及營造清廉環境的決心,更與法務部廉政署共同舉辦北、中、南、東4場「公共工程反貪腐座談會」,宣導政府採購現有之防止貪腐措施及廉政品管圈,並已納入「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中。
工程會強調,反貪腐是世界語言,101年3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之新版政府採購協定(GPA),已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拒絕往來之適用情形:而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審查通過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修正草案,增訂「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以打擊貪腐,營造清廉的政府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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