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37歲陳姓男子,今年2月騎著20年車齡的機車遭後方邱姓男騎士追撞,花了13480元修車。事後陳男向邱男求償,但法官審理時以每年折舊率千分之536為基準,計算陳男的機車殘價僅剩0.005元,已無剩餘價值駁回,讓陳男灰心大罵「太瞎。」
▲法官認為,機車只能耐用3年。圖中車輛為示意圖。
《蘋果日報》報導,法官援用最高法院在1998年之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依民法請求賠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
法官認為機車的耐用年限僅有3年,以每年折舊率千分之536為基準計算,陳男的20年機車維修費用折舊後可求償的金額,只有0.005元。陳男事後得知判決結果,感到很灰心,已經放棄上訴;律師則建議,當事人修車時可開立零件、工資2張估價單,因為前者有折舊的問題,但後者沒有,可避免發生求償敗訴的狀況。
我們想讓你知道…摔破百年古董也不用賠錢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