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貪官污吏 起訴最高可先領200萬

2012年12月24日 06:4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鼓勵民眾揪出貪官,廉政署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以往領取檢舉獎金必須等一審判罪才能領的規定,改為只要起訴就能發出部分獎金。若以檢舉最高獎金金額1000萬來計算,檢舉人最高可先領到5分之1,約200萬的獎金。

假設以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所涉及的貪污案為例,由於屬於「巨貪」,若有檢舉人,判決定讞時可領到最高額1千萬元,依修正後的辦法,只要該案件遭到起訴,檢舉人就可先領到5分之1,約200萬的獎金。

以往領獎必須等到一審判罪,才可核發檢舉獎金的3分之1,等有罪定讞後再給予其餘的3分之2,總獎金從30萬到1000萬不等,但且若舉發的貪瀆案,檢方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檢舉人都等於做白工,領不到獎金。貪瀆案件蒐證不易,許多案件遭起訴後到法院,常因證據力的問題,纏訟超過10年,有時被告等不到判決就死亡,法院即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結案,檢舉人根本領不到獎金。

廉政署認為這些行賄者與受賄人都屬於有罪,此次修正辦法後,會依案件不同,合發最高20萬檢舉獎金。除此之外,為了避免有人刻意花小錢行賄,檢舉後領取高額獎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檢舉人身分是行賄者等案件涉案人,將不發獎金。目前規劃案件起訴後,最高可先領5分之1,此修正條文出爐後,將由法務部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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