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因執行六名死刑犯,引起廢死人士抗議,兩公約聯盟召集人高涌誠表示,兩公約規定死刑犯可請求特赦或減刑,且目前已屬國內法,但法務部在馬英九總統駁回請求前就執行死刑,已明顯違法,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非法殺人,所以他們要求「有勇無謀」的法務部長曾勇夫下台,並考慮控告曾「違法殺人」。
高涌誠表示,法務部無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有關赦免權的規定,在12月21日執行了6位死刑定讞的被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是違法的,且法務部又企圖混淆視聽。因為,死刑存廢是《第二任擇議定書》的議題,然而,法務部此次「執行死刑」,違反的是具有本國法效力的兩公約,與死刑存廢根本無關。法務部知法犯法在先,誤導視聽在後,企圖以死刑存廢爭議模糊焦點,撇清非法殺人之責任,所以應予以嚴正譴責。
高涌誠指出,馬英九總統於2012年12月18日出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時,再次重申關於兩公約之相關規定已內國法化,也就是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政府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違反兩公約。他所說的,正是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兩公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高涌誠表示,在2010年與2011年我國兩度執行死刑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曾引據聯合國關於兩公約相關解釋與規定,致函給總統府人權諮委員會,表明法務部對已向馬英九總統請求赦免的死刑犯告,在總統駁回其赦免請求並合法通知前,即已執行,顯然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之規定,法務部之前曲解該條文而執行死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有加以導正的必要。
對於21日的「末日槍決」,高涌誠指出,法務部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未議決前,就再度對請求赦免尚未獲回覆的死刑犯執行死刑,顯然是違法的;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政府要執行死刑之前,一定要審酌死刑犯的這項權利,如果有死刑犯提出赦免的請求,必須確認其請求是否獲准,並具文正式通知請求赦免的死刑犯,才能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否則就是違反公約。這項公約要求,也被明示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號決議通過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8項規定中。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強調,雖然馬總統與法務部長曾勇夫所稱,台灣仍未廢除死刑,還是要「依法執行」,但先前的執行顯然不符合這項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兩公約既然已具國內法效力,則關於死刑的執行,不是只依《刑事訴訟法》,法務部長就可以簽署執行令,還要總統拒絕赦免請求並合法通知請求死刑犯後,才能執行死刑。而在民意高度支持死刑的環境下,這一點都不難不是嗎?那為何馬總統還是偷偷躲在法務部長後面,對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毫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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