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被害人保護法 東京女留學生案遺屬可領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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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故意而受害者,其遺屬得依法請領扶助金。此外,補償金核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台灣女留學生東京遇害,讓社會大眾關切海外被害人無法獲得扶助的問題。(圖/取自http://news.so-net.ne.jp/article/photo/659943/網頁)

今年1月15日,發生在日本東京的兩名女留學生命案,震驚社會各界,儘管被害人以及加害人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但由於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限發生在台灣境內的犯罪被害人;再加上日本未將在日本境內遭兇殺死亡的外籍人士納入保護範圍,兩位女學生的家屬無法獲得任何賠償及補助。

2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在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被害人在台灣設有國籍,沒有遷出國外登記,也沒有遭犯罪通緝者,可以請領扶助金,扶助金總額為新台幣20萬元。一般預計這項修法應可順利在明年1月15日這個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屆時2名受害女學生遺屬可依法請領扶助金。

此外,現行法令規定被害人遺屬申請被害補償金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但有立委主張,被害人的投保行為不應該成為國家減少會拒絕扶助的理由,因此初審條文也明定,補償金核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相關機關、駐外單位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案件 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及遺屬名譽及隱私,若有錯誤報導應更正且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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