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方姓男子搬進新買的房屋後諸事不順,友人來拜訪後竟然自殺,妻子懷孕後流產,後來才得知買到的是凶宅,提告請求賣屋者返還價金,最高法院日前判方男勝訴,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方男於民國99年12月與蔡姓女子簽約,付清245萬元後買下位於桃園縣平鎮市的房屋,不料搬進房屋後怪異事情接連發生,友人拜訪後自殺,他老婆懷孕後流產,家人接連生病,後來向里長求證,才知道自己買到凶宅。(右圖:賣屋刻意隱瞞凶宅,最高可罰150萬元。)
方男控訴,買賣契約上指出房屋不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才相信房屋不是凶宅,去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給蔡女解除契約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蔡女則主張,死者是在窗台跳樓自殺,並非在屋內身故,因此房屋不屬凶宅,單純是方男個人主觀及心理問題,建築物不會因此減損價值、效用或品質,她只願減少價金。法院一審判決方男勝訴,蔡女須返還245萬元,蔡女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自殺事件雖未對房屋造成「物理性」的損害,但絕大多數的人會因此對房屋產生嫌惡、畏懼等心理,因此駁回蔡女上訴。全案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蔡女返還價金確定。
類似的案例,有一宗對自然死亡做出賣方不起訴處分的判決。苗栗頭份一名56歲黃姓女屋主,今年4月透過朋友將她的住處以215萬元賣給涂姓男子,完成買賣契約後,涂男才知道4年前黃女的弟弟於家中過世,認為未被告知該處為凶宅,憤而對黃女及黃女友人提出詐欺告訴。
檢方在偵辦時,從黃女弟弟的驗屍證明得知,他是由於心肺衰竭、糖尿病和其他併發症導致自然死亡;處分書提到,在不動產買賣交易中,曾經發生過兇殺或是自殺致死的房屋才算是凶宅,就算賣方並未主動告知曾有家人在屋內死亡,也無法認定是詐欺或有其他不法意圖,所以對黃女及其友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另有一起頂樓加蓋鐵皮屋發生大火燒死人是否列為凶宅的紛爭。新北市張姓男子買下永和區一間公寓5樓住家,搬進去後才發現頂樓原本有加蓋鐵皮屋,曾經發生大火還燒死母子3人,張先生不滿前任屋主和仲介未告知,憤而提告,一審法官認為燒死人的是頂樓加蓋鐵皮屋,不算凶宅,判決張先生敗訴;到了二審逆轉,高等法院認為,頂樓加蓋屬於5樓附屬建物,判決張先生勝訴,房仲和前屋主須賠償141萬元。
行政院消保處在今年9月27日公布新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來賣房子要以書面說明房屋重要資訊,包括房屋未登記部分,如漏水、輻射屋、海砂屋檢測數據,或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案、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等,否則最高可能被罰150萬元,預計2013年4月實施,新制規範對象是建商,但民眾若透過房仲業者買房子,一樣可請房仲業者提供相關資訊。
內政部在2001年公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但沒有強制力;新版本則明訂業者若違反規定,造成民眾損失,地方政府可開罰6萬至150元罰鍰,並連續處罰、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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