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彭姓男子於民國98年10月和表妹交往,並在1個月後發生性關係,100年3月份,他更不理會女方的反對,於表妹房間以她的手機拍下2人性愛照,還把照片傳到自己手機。後來他們分手,彭男前往找女方時被表妹的媽媽痛罵,憤怒的他因此將2人性愛照貼到她學校附近的公車站牌等處。
2012年4月16日凌晨,彭男把性愛照片貼到變電箱、公車站牌、電線桿等地方,有民眾發現照片之後告知學校,學校的教官與行政人員前往查看才得知此案。
審理此案時,彭男坦承自己的犯行,因此法院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罪,判彭男6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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