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為了維護當事人的人權,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可分開條列。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50條修正案。(本報資料照片)
修法後的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條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現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的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也就是說被告犯行無論可易科罰金與否,以重罪為主。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目前數罪併罰規定沒有設限,容易造成併罰範圍在事後不斷擴大,同時也造成累罰效應。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修法之後,舉例來說,現行規定一個人如果犯了可以易科罰金的竊盜罪與不得易科罰金的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被判刑5個月,過失傷害罪7個月,兩者合併處罰後,就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發監執行。這項規定被質疑違反平等原則、不顧被告人權。游美女表示,新制規定,為維護當事人人權,能夠易科罰金與不能易科罰金之刑,可以分開執刑,不需合併定執行刑;但如果併罰結果有利於當事人,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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