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在台北憲兵隊擔任檔案管理員的女特勤員薛斯嬪,上班不是經常遲到就是打瞌睡,1年內被記滿3支大過,考績打丁等,達勒令開除標準,卻因憲兵指揮部未依規定於30天內先行告知,反被提告違反《勞基法》。台北地方法院15日判決解僱不合法。
薛斯嬪是在88年10月由台北憲兵隊招聘錄取,屬於聘僱人員。判決書指出,憲指部認為,薛在99年上班常遲到、打瞌睡,嚴重影響公務,在幹部屢勸不聽下,在同年4月20日、5月13日的人評會上,被各記1大過處分。
▲憲指部LOGO。(圖/翻攝憲兵指揮部網站)
被記了兩次大過的薛斯嬪,並沒有因此記取教訓,緊接著人評會於10月21日,第三度開會討論懲處,薛雖申辯還是記了1大過、2小過,已達開除門檻。憲指部10月28日又進行表決,將她考績列為丁等,但在知悉情況日起30天內,沒有預告薛將被解聘消息。
薛斯嬪主張,大過處分過於密集並不恰當,再加上未提早通知達解聘標準,已違反《勞基法》,因此終止令無效;法官也指出,憲指部因行政疏失,拖到同年11月25日才召開解聘評審會,通過後才口頭告知對方,隔年1月19日正式送達書面勞動契約終止令。對於解僱通知起算時間,憲指部認為雙方認知有差異,將提起上訴維護紀律。
我們想讓你知道…怎麼沒先檢討自己的上班態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