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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鯊」污斑白眼鮫明令禁捕 台東首次查獲漁船違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保育鯨豚也要保護鯊魚。

▲污斑白眼鮫俗稱「花鯊」,自102年1月1日起明令禁捕。(圖/取自農委會)

地方中心/台東報導

農委會公告自今(102)年1月1日起禁捕俗稱「花鯊」的污斑白眼鮫,海巡署在禁捕令後16日首次查獲台東新港籍「魚順昇」號漁船違法捕捉花鯊。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去年第8屆年會,通過禁捕污斑白眼鮫(花鯊)、禁止圍網捕鯨豚及加強遵守監測機制等養護管理措施,農委會漁業署公告1月1日起禁捕。

16日下午,新港漁港進行漁獲拍賣時,海巡署東部地區巡防局岸巡82大隊發現「漁順昇」號船上有1尾花鯊,通知漁業署駐地稽查人員鑑定,確定是禁捕的花鯊,當場予以銷毀。(右圖:台灣人吃鯊魚,連瀕危物種「紅肉Y髻鮫」都不放過。(翻攝自網路)

82大隊表示,污斑白眼鮫(俗稱花鯊),特徵為尾鰭下葉短,上下葉不對稱,具臀鰭、眼小、部份鰓裂在胸鰭上方,第一背鰭及胸鰭末端圓鈍。自1月1日起作業漁船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及卸售花鯊。

農委會規定,漁船漁獲之鯊魚,除應遵守「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鯊魚如係活體,應予釋放,並記載於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2、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
3、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國外港口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不含魚頭、魚皮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5%。
4、漁船於進出港時,應向港口國政府有關機關申報進港及離港時之船上鯊魚身與鯊魚鰭重量,及漁船在港時之鯊魚身與鯊魚鰭卸魚量。船上應保存港口國政府核發之相關文件影本至少1年。

農委會指出,於IATTC 公約區域作業之漁船,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及卸售污斑白眼鮫(花鯊),意外漁獲時,應即拋入海中,並將丟棄量及死亡或活存之狀態填報於漁獲量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82大隊呼籲,鯊魚為海洋生態系頂端掠食者,能維護海洋食物鏈自然平衡,在海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希望藉由海巡維護海洋生態保育,以及因應國際保育瀕臨絕種鯊魚觀念,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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