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男子陳昱安民國99年持生魚片刀及菜刀,砍殺父親110多刀致死,雖然他曾表示「我知道錯了」、「覺得有點後悔」等語,但最高法院認為他沒有其他後悔的言語或實據,犯後甚至揚言要再對家人不利,決定維持二審認定,判處死刑定讞;審判長謝俊雄說,是「很痛苦的決定」。
▼陳昱安殺父110刀致死,最高院辯論後死刑定讞。
家住新北市新莊的陳昱安,因認為父親偏心弟弟,多次斥責要他外出工作,於是在民國99年9月13日晚上,趁著值夜班的爸爸出門上班時,預藏生魚片刀、菜刀狂砍百餘刀致死;法院一、二審都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陳死刑。
此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30日舉行「生死辯」;檢察官陳文禮指出,被告的母親曾經寫了一封信,擔憂若沒給兒子判處死刑的話,出獄後第一件事,一定會回雲林老家「大開殺戒」,恐怕會「血流成河」,因此寧願「大義滅親」。
最高法院指出,台灣的刑法仍保有死刑,雖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刑法並非唯一死刑,但陳昱安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指的「最嚴重的犯罪」,經量刑辯論及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應注意事項後,認為陳昱安是預謀而非一時情緒受激而失控犯罪。
雖然陳昱安曾表示「我知道錯了」、「覺得有點後悔」等語,但最高法院認為他未有其他後悔的言語或實據,甚至揚言要再對家人不利,難認是真心悔悟或有教化可能,母親至今也不願原諒他,甚至請求法院判他死刑,因此維持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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