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重新定義強暴 「 強迫喇舌」不算重大性侵!

▲荷蘭最高法院對「強暴」重新定義,「強迫喇舌」不再被列為重大性侵罪。(圖/取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外媒報導,荷蘭最高法院最近收窄了對「強暴」(rape)的定義,稱「強制性舌吻」不再被列為情節最重大的性侵犯罪。

據報導,之前,有一名荷蘭男子在醫院廁所強行「舌吻」一名被害女子,之後他被指控觸犯「強暴」罪,但上訴到荷蘭最高法院後,法官團推翻了此一指控。

這次判決推翻了1998年荷蘭最高法院針對「強暴」的定義,也就是只要一方不情願,任何形式的性侵入都屬於「強暴」。

但荷蘭最高法院在這次判決中說,「強吻」雖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情節不如「強迫性交」來得重大。荷蘭多位法官說,「強吻」應被視為猥褻行為,最高可判8年有期徒刑,而非「強暴罪」的最高12年。

荷蘭並非唯一一個公開闡釋法律應該如何定義「強暴」的國家。在法國,強吻、尤其是一方把舌頭伸進被害人口中的行為,屬於「強暴」行為,不過幾乎從來沒有人因此罪名遭到起訴。

在德國,「強迫舌吻」並不構成「強暴」行為。在英國,2003年性犯罪法已不再把「強迫舌吻」歸類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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