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文化部長龍應台14日在行政院會一席「和外國人談到台灣有通姦罪很尷尬」的說法,引發各界熱議。其實,通姦是否該除罪化的議題在台灣三不五時就會被拿出來討論,尤其是多起「境外通姦」不罰的案例,更讓許多質疑,如果通姦就是有罪,為什麼還會有境內、境外之分?
以台大醫學系檢驗醫學科陳耀昌教授(如左圖資料照片)2012年的判決為例,他12年前與小自己20歲的女子黃秀英外遇產下一女,妻子劉美瑾3年前調閱戶口民簿才發現家中多了一個小孩,憤而怒告兩人通姦,但由於他們通姦、產女均在美國,也無證據可證明兩人在台期間有通姦行為,因此依《刑法》規定不追訴。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也提及,「凡在境外犯下最輕本刑未滿三年者不追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