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看懂通姦四情境 就知為何該除罪

▲私人感情與婚姻,需要國家用刑罰來約束嗎?(圖/取自YouTube)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只要是探討「大老婆」與「小三」的戲劇,不管本土偶像劇還是韓劇,都非常受歡迎,可看出主要收視的婦女族群多重視「捍衛婚姻與愛情」。通姦該不該除罪化?台灣各種婦女團體各有主張,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以來即主張通姦除罪化,2010年就曾製作2分10秒的短片,分析了通姦4種情境,告訴大家應讓婚姻回歸《民法》。

所謂通姦罪,主要是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原本這罪是為了懲戒性出軌女人,直到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杜絕丈夫外遇、維護大老婆權益的守護神。

然而實際案例呢?婦女新知指出,最後被保護的卻是男性,因為向來妻子撤銷對丈夫通姦告訴的比例,遠大於丈夫撤銷對妻子通姦告訴的比例;而且原告一方散盡錢財,花錢「抓猴」,也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上有力的證據,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並不能保障婚姻,卻讓夫妻情感更破碎,不如修法廢除,破除依賴《刑法》維持婚姻,讓婚姻回歸《民法》。

婦女新知在2010年上傳至YouTube的一段宣傳影片,分析了通姦的4種情境:

情境一,「我的配偶與人口交,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
解答,口交不算性行為,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二,「我的配偶與同性發生性行為,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
解答,同性戀不會威脅合法婚姻,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三,「抓姦在床,刑事通姦罪就一定成立嗎?」
解答,抓姦在床,若未驗出精液,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四,「錄到配偶與他人做愛的聲音,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
解答,只聞聲音不見人影,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那麼,抓姦到底是誰受惠?答案是徵信社;而且即使花了大筆金錢,不但不一定取得有力的證據,更因「非法監聽或照相錄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通姦罪更重。婦女新知主張,通姦罪無法拯救婚姻,國家也不該懲罰成年人間你情我願的私人情愛關係,應讓婚姻回歸民法。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看影片/婦女新知基金會通姦罪除刑罰宣傳短片 (影片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請見諒)

你贊成「通姦除罪化」嗎?

2013年3月14日的行政院院會,通姦罪意外成為討論焦點。據官員轉述,法務部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後,龍應台發言說,台灣民主發展快速,她之前在國外唸書、教書,與外國人談到國內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條,讓她有些尷尬,好像台灣不夠自由。

令龍應台尷尬的還有「通姦罪」,她因而詢問法務部意見;法務部代表指出,經內部研究與專家學者意見,「傾向維持現狀。」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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