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文化部長龍應台14日表示,台灣有通姦罪,「是一個很落後的法條」;跟外國人聊到台灣有通姦罪時,讓她很抬不起頭,龍應台更反問,難不成婚姻必須依賴警察維持?法界人士也指出,歐美國家少有通姦罪,但鄰近國家南韓就有,而且刑度比台灣更重,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龍應台認為,台灣有通姦罪讓她覺得抬不起頭。(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法界人士表示,其實歐美等先進國家少有通姦罪,且通姦除罪化似乎是國際共同趨勢,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分別都在二次大戰後廢止通姦罪。
鄰國如南韓也有通姦罪,且刑度比台灣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重。根據南韓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同罪。前項之罪屬於告訴乃論,配偶慫恿或寬恕者不得告訴」。
龍應台還轉述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的想法,他覺得要是夫妻倆有一人不願發生性行為,另一方也不可以強迫,不然就會變成強暴,這顯示身體具主張自己的權利;但通姦如果有罪的話,又代表身體無法自主,因此這兩個法律彼此矛盾。
她也補充說,身體的權利是屬於每個人自己,「難道婚姻的維持需要靠警察敲門和偵探錄影嗎?」她覺得現在這個時代、社會應該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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