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勞工依法每年可休30天半薪病假,而公務員每年可休28天全薪(本俸)病假之外,如果罹患重病,還可每2年請最長達1年的全薪「延長病假」;民進黨立委吳宜臻發現,2011年請延長病假的公務員有1119人,平均請假107天,再加上28天原有的全薪病假,共4.5個月的全薪病假,依公務員平均本俸約3萬5千元來計算,國庫必須支付1億7千多萬元。
《蘋果日報》報導,吳宜臻指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對於「重病」沒有明確的標準,只要由機關首長核准即可,而且銷假上班後,一年又可以再請延長病假,有被濫用之虞,應改為留職停薪。
吳宜臻說,一般請延長病假的公務員多為罹患癌症、憂鬱症,建議銓敘部釐清「重病」定義,例如請延長病假要出具教學中心以上等級醫院的診斷書,而且由全薪改為半薪(半俸)。銓敘部次長吳聰成則表示,請延長病假必須提出公立醫院證明、須經機關首長核准,請假當年考績丙等,公務員擔心影響升遷,不得已才會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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