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酒駕認定標準及處罰刑度雖一再提高,但酒駕肇禍事故卻不降反升,因此,朝野為有效嚇阻酒駕行為決定再次修法,尤其是針對酒駕累犯行為,將修訂刑法185條及刑事訴訟法181條提高酒駕行為人的刑責,並將酒駕累犯行為列入得預防性羈押範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召開會議,就行政院、司法院所提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及朝野立委所提185條之3、之4條文和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共26案,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等相關單位進行詢答。
行政院修正草案要點在於,定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同時規範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構成犯罪,以避免處罰漏洞。
另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則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以提高法定刑下限,並提高因而至人於死者、重傷者之刑度。
▲酒駕不降反升,朝野將四度修法嚇阻。(圖/東森新聞提供)
但提修正案的立委則並遍認為,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版本仍量刑太輕,並指出,提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自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以來已增修3次,但根據警政署民國一百年酒醉、酒後駕車肇事件數、死傷人數統計死亡者高達439人,今年1至3月死亡人數則已達116,而因酒駕肇事移送法辦件數也多達27166件,由此可見刑罰過輕難收嚇阻功效。
因此,多數立委認為,應將現行判刑刑度再往上提高,並將明知已有喝酒行為人,卻仍執意駕車上路者列為故意犯而致人重傷、死亡者更應加重刑責,另對於酒駕曾遭判刑者仍被查獲酒駕行為,應施以預防性之羈押,並將其交通工具視為犯罪所用之物加以沒入,且終身不得再考照。
雖然,修正草案版本眾多,但朝野卻是難得一致同聲要對酒駕行為施以更重刑罰嚇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將再就所有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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