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父親從女兒15歲讀國二開始,10年來性侵她至少435次,連她出嫁後也不放過,她因此懷孕生下兩名孩子。期間她告訴祖母遭父性侵,祖母竟說「家醜不可外揚」,要她隱忍。一名檢察官痛批,「這是史上最惡劣的淫父!」高雄地院1日重判他20年徒刑,並接受強制治療。
判決指出,2002年7月,男子帶女兒到高屏大橋附近河畔草叢,對她伸出狼爪,她反抗就慘遭毆打。此後只要男子喝酒,就把女兒當作洩慾工具,他不戴保險套,逞完獸慾後要她吃下避孕藥(上圖/資料畫面)。她隔年產下一名男嬰,被父親送到國外由他人領養。
被害人淚訴,她國中畢業後受不了父親亂倫一度逃家,卻被父親抓回來毒打,還亂剪她的頭髮,甚至遭用鐵鍊拘禁在房間長達半個月。她多次求饒,父親曾答應她滿18歲就「放過她」,直到她19歲嫁人後,還要配合父親跟他開房間,不從他就揚言要到夫家鬧。
據了解,她20歲產下一女,當時就懷疑女兒是父親的種,婚姻只維持短暫3年就離婚。她帶女兒回老家,父親變本加厲,每隔2至到3天就性侵她。她後來交了新男友,跪求痛哭請父親放過她,但父親竟叫她「去死啦」,她心灰意冷只好報案。
對於指控,男子一概否認犯行,強調女兒不滿管教才會誣陷他。但法官根據DNA比對,確認女子女兒是他的骨肉,考量他犯後毫無悔意,認為「至親至愛至信之人,竟成生命中最可怖的夢魘」,依一罪一罰重判他1458年,合併執行最高20年徒刑。
我們想讓你知道…竟然沒有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