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榮洲涉殺人一審判18年,二審逆轉無罪。(圖/東森新聞提供)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民國85年發生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嫌疑犯許榮洲一審判處18年徒刑,2日二審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全案缺乏直接證據,雖被告曾自白犯案,但前後矛盾,與相驗、解剖結果不符,當庭將許榮洲停押責付,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餐廳廁所外水溝邊發現陳屍一名五歲謝姓女童,法醫解剖驗屍證實女童先被悶死,再遭鈍器插入下體造成撕裂傷。軍方當時認定士兵江國慶為兇手,將他迅速槍決。事後發現江國慶並非兇手,因此懷疑軍方當時不當取供,才會造成將江國慶冤死。監察院於民國99年糾正國防部,為揪出此案的兇手,法務部指示檢方重啟調查,於命案現場發現另名士兵許榮洲的指紋,警方立即將他逮捕,許男曾自白承認犯案,檢方在民國100年5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依殺人罪嫌判許榮洲有期徒刑18年,家屬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法官主要認為許榮洲雖有輕度智能不足、但曾經翻供,且自白與事實接近,因此採信許男多次的自白。且關鍵證物之一的廁所窗戶橫隔木條確實採到他的掌紋,經調查局、刑事警察局鑑驗,都與許男右手掌紋相符,認定他就是兇手。
但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從案發地點看來,並非只有許男使用過廁所,其他士兵也都曾到過此地,掌紋只能證明許榮洲曾到場,無法直接證明犯案。
二審合議庭表示,橫隔木條早已遺失,無從比對掌紋是否含有血跡,而且法醫報告只寫到「研判本案當事人以手掌接觸木板時,手掌上最有可能沾附血液或其他含有大量胺基酸之物質」,均以推測有可能作結論,顯見法醫所也無法確定兇手為何。
此外,二審認為,全案當年軍方取得許榮洲自白過程有嚴重瑕疵,包括他不識字,當年自白都是由他人代寫,全案重啟調查後,當年代筆人又拒絕作證,且自白對於犯案過程等供述多有矛盾,沒有一次與被害女童受害事實相符。判決書指出,經法醫與台大醫院的鑑定意見,發現被害女童下體遭異物穿入造成流血,在完全死亡後再遭較鈍的刀械異物刺入腹部,形成腸道、子宮、卵巢等器官移位,並非許榮洲所稱是用手指插入被害女童下體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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