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仍深陷困境 司法院提5大說明駁斥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針對立法委員陳節如及律師林永頌9日在立法院召開「消債條例五週年」記者會,指司法嚴苛偏頗,使卡債族仍陷困境一事,司法院10日以5大說明加以驳斥,並呼籲依修正後規定聲請免責2年期限,將在103年1月5日屆止,符合要件的債務人應儘早利用此條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以重建經濟生活。

司法院10日以5大說明驳斥立委的卡債族仍深陷困境之說。(圖/記者王文萱攝)

司法院表示,各法院辦理消債事件 ,經多方宣導及新修正消債條例已在101年1月6日生效施行,自101年1月迄102年2月止,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比例由修法前38.12%,提高為76.05%;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比例由70.58%,提高為81.28%;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比例由修法前68.32%,提高為87.01%;裁定清算免責比例由修法前9.31%大幅提高為49.93%,是修法前5倍多,足見修法已具成效。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避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是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或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或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均宜認為盡力清償。法院如要求債務人應悉數將餘額用於清償,自可循法定程序救濟。

目前各法院就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多已參採司法院民事業務研究會意見,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若干,應依其具體生活狀況個別認定,不宜概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本院不宜訂定「債務人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認定之依據。

司法院為使辦理消債事件人員瞭解消債條例立法意旨,妥適進行相關程序,每年對上開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對實務運作所發生疑義進行研討,凝聚共識。

為使在修正前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受不免責裁定的債務人,亦得依修正後的規定聲請免責,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明定該債務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修正後規定聲請免責,該2年期限,將於103年1月5日屆止,符合此要件之債務人應儘早利用此條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以重建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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