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擔任柔道、壘球教練的胡姓男子被控猥褻、性侵17名國中小男童,台灣高等法院11日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性交等罪判刑14年8月。
根據判決,45歲胡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至101年5月止,在1所學校擔任校工,平日在台北市北投區開設柔道教室擔任教練,並兼職某國中外聘的壘球教練,另擔任教會志工。他被控自98年至去年間,為滿足自身的性癖好,猥褻、性侵國小、國中男童,計有17人受害。
一審判處胡男18年徒刑,高院審理後對於犯罪情節認定有些許不同,適用法條也有變更,判處他應執行14年8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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