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Girl徵才廣告限女 涉就業歧視雇主恐罰30萬

我們想讓你知道…但多數人應該不想看Show Boy吧!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展場Show Girl常穿著清涼的服裝,以走秀或熱舞的方式,來吸引人潮和拉攏買氣。但如果廠商的徵才啟示上,註明只限女性,甚至還列出容貌、年齡、身材等要求,都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

▲2012資訊展Show Girl資料畫面。(圖/ 記者張一中攝)

招募廣告寫上應徵Show 「Girl」、「女」秘書、洗碗「歐巴桑」和門市「小姐」等,居然是違法行為?根據《聯合報》報導,一般雇主徵才時,經常會不小心觸法,如果進一步要求長相甜美、身材佳這類的條件,通通都算是就業歧視。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北市勞動局科長劉家鴻解釋,主要是基於兩性平等規定,任何工作男女皆可,所以雇主在刊登廣告時,不可以限定性別徵才。他指出,一旦接獲檢舉,就會發函勸導,如果業者規勸後仍然不聽,就可開罰30萬元以上的罰鍰。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