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南報導
你以為出借東西給他人,最糟的情形就只是東西沒還給你嗎?如果有這樣的想法,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台南男子梁智淵民國98年把小貨車借給沒有駕照的男子方士吉,結果方男駕駛時撞上機車,導致騎士和後座搭乘者受到重傷,被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梁男也得負連帶責任,應賠償249萬6529元與利息給傷者。
▼駕駛者不僅自己得有駕照,出借交通工具時也要記得確認對方是否有駕照。(圖/翻攝自台南市監理站)
已經過世的方男是在98年11月,開著梁男借給他的小貨車行駛於台南市西港區「南40線」時,撞到郭姓婦人的機車,使得郭女及後座乘客肝臟與脾臟破裂,肋骨也出現骨折。傷者指控,梁男借車給沒有駕照的方男已違反交通法規,梁、方應該賠償供555萬多元。
合議庭認為,儘管梁男確實有疏忽,但郭女同樣為無照駕駛,在審酌雙方的過失比例後,判梁應該賠償接近250萬元。
我們想讓你知道…以前聽過一種說法,有三樣東西不能借:錢、車、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