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0月,北市某國中三年級男生帶女同學進廁所口交。圖為公廁示意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國中男生把女同學帶至學校廁所口交,遭女同學母親求償;台北地院判男學生及父母親必須連帶賠償新台幣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98年10月間,判決指出,男女雙方是北市一所國中三年級同班同學,男生利用晚自習時間約女生到廁所口交。少女母親認為女兒遭性侵提告,並請求男方與父母親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男方父母則主張少女母親也有過失,她未察覺女兒的交友狀況、未教導女兒適當處理兩性性慾需求,沒有盡到保護及教養的義務及責任。
刑事部分在少年法院審理時,同學證稱,少女事後表情自然、略帶微笑,還有點在炫耀的感覺,法官認定2人是合意性交,免除男生刑責。民事部分,法官審酌案情及兩造家庭狀況,判男生及其父母親連帶賠償少女及少女的母親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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