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審被判7年 律師表示將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林益世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林益世被依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並科罰金1580萬元,其餘家人被控罪部分則都無罪,林益世代表律師陳松棟聆判後表示,對於林未被依貪污罪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將再上訴,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討論。

林益世一審被判刑7年4個月有期徒刑,律師表示將再上訴。(圖/資料照片)

林益世被高檢署特偵組控告在擔任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期間,涉嫌向向高雄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再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新台幣2300萬元及美金37萬7500元均沒收,另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

與林益世同案被控涉犯洗錢的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則均判處無罪,另外沈若蘭及沈煥瑤被訴損害債權部分,亦判決無罪。

林益世及所有被控人等,30日下午則都未出庭聆聽宣判,僅由其代表律師出庭代為聆判,在法官宣讀判決主文後,代表律師陳松棟表示,對於林益世未被依貪污罪名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將再上訴,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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