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審宣判,兩罪名判7年4個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一審判決引發告界討論,合議庭認為林的行為是「膨風」,不構成貪汙罪;法官在162頁的判決書中,以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26頁闡述相關見解,說明林收賄行為為什麼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以林益世貪汙不成立,改用刑法利用職務恐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科罰金1580萬元;林妻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與兩個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均處無罪,林益世所得則新台幣2300萬元及美金31萬多全部沒入。
法官認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合議庭表示,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
法官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不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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