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小判嗎

2013年05月2日 00:40

吳景欽

台北地方法院對林益世所涉及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取財罪判處五年六個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兩年,另對藏匿貪污所得與職務上要求賄賂部分則為無罪認定,並宣告合併執行刑為七年四個月。筆者雖曾於去年,在ETtody論壇發表過「貪污?政治獻金?」一文中(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1/72775.htm),已經指出此案可能的判決結果,如今也不幸言中,卻也有些許的意外。

特偵組在去年起訴林益世時,再度沿襲扁案的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貪瀆案判決來加強其論述。惟就林益世曾擔任的立委職務而言,即便身兼黨鞭,仍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僅以其有立法折衝之權,就來認定其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致能決定任何事務,實過於武斷與空泛,致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而就林益世所擔任的另一職務,即行政院秘書長來說,即便其誇大自我的職權,卻不能因此遮蔽其僅是幕僚長的本質,於法、於現實,實難與日本首相的職權相提並論。

只是如此含糊不清的實質影響力說,仍得到法院的支持,卻又認為林益世所擔任的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之職位,並不具有實質的職務影響力。依此而論,則林益世即便對陳啟祥有收受或要求賄賂,並為之向經濟部說項之行為,自不能成立公務員受賄罪,頂多以恐嚇取財罪論處。而既然法院對貪污重罪皆認定無罪,自也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的藏匿貪污所得罪及洗錢罪之問題,也因此,幫忙林益世為金錢隱匿者,自也無成立洗錢罪之可能。法院如此的反覆推論,或有其法律上的理由,卻讓人摸不著頭緒,更讓人質疑司法在面對其他人時,是否亦會一視同仁,致為此般的有利論斷。若以之對照於扁案,更使人感覺,司法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更可議者,還在於特偵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其總數早已超出本案被告所收得的6300萬數額,就此部分,檢方即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為起訴,並號稱是第一起以此罪訴追的案例。如此的宣稱,看似展現肅貪的決心,實則大有問題。因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追查是否為他案的收賄所得,若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適用較輕的舊法,其法定刑最高僅為三年,但受賄罪動輒都在七年以上的情況下,如此的起訴不啻是捉小放大。若法院未察於此等犯罪的特性,致無要求檢方追加更重的不法罪名,即草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判處,不僅讓被告得以輕判,也將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規避受賄重罪的護身符。

此次的第一審判決,雖非全為無罪認定,惟若觀察起訴內容對被告的嚴厲譴責,卻有相當大的落差,也等同賞了檢方一大巴掌。若在幾年後,此案以無罪為終,實也無庸過於驚訝。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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