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鑄鋼大廠謝姓員工3年前工作時因機具漏電,慘遭高壓電擊成植物人,謝家向公司求償,公司反控謝男因有兼職、超時工作,因精神不濟才發生意外。最高法院3日認定,公司未提供安全設備,應賠1700多萬元,全案確定。
29歲謝男當年與父親在同公司工作,為貼補家用,他白天還兼差打工。3年前(民國99年6月),謝男在蓋沙坑工作時因機具漏電,讓他當場遭電擊,事後雖撿回一命,但意識昏迷成了植物人。
該間鑄鋼大廠公司稱有定期檢查設備,反控是謝男是因兼職、超時工作,導致精神不濟才不慎遭電擊。
不過,最高法院經查認為,謝男非操作不當,而是公司電器設備未設「接地線」及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也未提供安全設備,必須負擔過失責任,判賠1700多萬元,全案確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