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情感與司法獨立

2013年05月6日 00:49

鍾孝宇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於本周宣判後,引起一陣軒然大波,批評聲浪排山倒海而來,許多民眾表示無法接受法官如此輕判,此判決嚴重悖離人民情感,甚至有網友在網路上對三位承審法官發動「人肉搜索」,認為其為「恐龍法官」,或斷言該判決是受到政治力介入的影響。然而,究竟何謂符合「人民情感」的判決?不符合「人民情感」的判決就是錯誤的嗎?

人民情感還是多數暴力?

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作出「隔離且平等」之種族政策違憲的判決,判定學校不得因為學童之膚色而拒絕入學,此案一出,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顯然與人口結構中佔多數之白人期待與利益嚴重不符,但該判決成功開啟美國民權運動的新頁,事後亦證明當時法官的判決正確。但若當時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心證的基礎是人民情感,恐怕「種族平等」的實踐在美國人權史上還要更晚出現。人民情感猶如一把雙面刃,有時它可反應特定時空下多數人民對於政治或當權者的不滿及訴求,但是在缺乏理性論述基礎的情形之下,卻可能與多數暴力無異。

應尊重司法獨立

日本學者兼子一教授曾說:「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的使命,乃是作為避免少數人自由被多數意思之壓力壓迫而窒息的安全瓣」,即便我們是享有國民主權的民主法治國家,但是卻應尊重司法權獨立運作的特殊性質。司法為何需要獨立?因為在民主法治尚未健全的環境之下,司法權若任由人民操作,很容易擴張成為一種集體主義,產生上述多數暴力之後果,因此國家需賦予司法審判者獨立客觀的地位,可不受多數人的影響適用法律,而在個案中達成保障全體國民權利的任務,此為司法獨立之重要性。

回歸本案判決,法官之論點尚非無討論空間,但討論應聚焦於審判者對於案件之事實認定或是法律適用。且判決尚未確定,日後尚有二審甚至三審,應尊重司法之獨立運作。但若僅因為一審判決不符自身之期待,就對審判者大肆謾罵,甚至發動「人肉搜索」,實在非為成熟民主法治國家國民該有之作為。

●作者鍾孝宇,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本文言論不代表《ETtoday新聞雲》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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