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棄屍主嫌徐志皓,曾吐舌嗆殺法官。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方姓國中少女遭到主嫌徐志皓性侵殺害棄屍案,當時犯案後一個月,徐嫌帶著許姓少年駕車出遊遇到員警攔檢,不僅拒絕攔檢,還三度衝撞員警,員警只好開槍,造成許姓少年下半身癱瘓,家屬提出國賠197萬多元,最高法院7日裁定,警方執勤並無過失,國賠敗訴定讞。
97年11月間,許姓少年與嫌犯徐志皓(18歲)邀約鄧姓少女出遊,鄧女再約未滿14歲的方姓國一女學生陪同,徐嫌見方女頗具姿色,心生歹念,將女學生帶至新店住處後以鋁條打昏並綑綁手腳,性侵得逞。徐嫌為掩飾犯行,再拿水果刀刺方女頸動脈放血致死棄屍;案發後,鄰居聞到惡臭以為是貓狗死屍,沒報警處理,半年後方女被發現時已成一具白骨。
徐嫌2人犯案後,當年12月21日駕車在中和地區遇到警方臨檢,兩人心虛以為警方已經獲悉並查緝,企圖逃逸,中和分局員警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許姓少年,一顆子彈卡在少年第七節頸椎與第一節胸椎間,造成下半身癱瘓,許家透過民進黨台北縣黨部(現為新北市黨部)時任黨團總召集人張瑞山召開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開槍員警彭彥凱遭到調查,上級不准他配槍巡邏,最後還將他調離派出所。
不料案情大逆轉,警方偵辦方姓少女失蹤案,透過通聯紀錄懷疑她是外出與網友會面,進而查出會面的對象竟然是與警方發生衝撞及開槍的徐嫌2人。
高等法院認為,徐志皓(左圖)割頸放血致死,手段凶殘,在台北看守所羈押間,還放話要殺害原審法官,毫無悔意,泯滅人性,維持一審刑度仍判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三審時,徐嫌兩度下跪求原諒逃過一死,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許姓少年案發時未滿14歲,依法不得起訴,最後裁定感化教育。
許姓少年主張開車的徐志皓因未成年又無照駕駛,心生恐懼沒有下車,警員直接朝副駕駛座開槍射擊,致使他下半身癱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賠197萬多元。但新北市警方主張,2人前一個月才犯下姦殺少女案,是因心虛才在遭攔查時企圖逃逸駕車衝撞員警,開槍的警員執勤並無違犯警械使用條例。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警員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有故意或過失,駁回許姓少年的請求,判他敗訴定讞。
我們想讓你知道…感覺是判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