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送到立法院就不見了?!(圖/示意圖/立法院官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政府單位對於公文處理應該都有一套嚴格規章,但最近卻發現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簡稱AIT)2月5日重新簽署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明明3月7日就在行政院院會通過,要送往立法院備查,但現在立法院居然找不到這項協定,但是美國在台協會的網站卻公開了這項協定內容,到底怎麼回事?
台美斷交後,雙方在1980年10月2日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但是30多年來都沒有增修任何條文,直到駐美代表處爆發劉姍姍虐傭案之後,才讓外界驚覺原來我方外交人員出入境美國都是拿「E-1條約商人簽證」(E-1 Treaty Trader visas),不享有外交豁免權,意味著在美國犯法,要跟一般人一樣接受法律制裁。
至於立法院找不到公文的原因,根據立法院幕僚說法,是因為立法院長王金平指示暫不處理,原因是立法院會期的最後時間要處理政府預算。問題是,立法院以審預算為由不排程,卻讓晚2個月簽訂的台日漁權協議審過了,這說法根本就不通!
最奇怪的是,立法院神秘隱藏台美協定,但是美國在台協會卻在網站上公開了這項內容,而且這項協定早在2月立法院新會期報到後就簽署,如今5月31日休會日也要到了,卻仍然沒有通過立法院備查,到底哪時候可以讓立委們審核、政府各部會對於台美協定認知差異的原因為何,恐怕都是未知數。
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
1.保留雙方在1980年給予對方外交人員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待遇。 |
2.增加對雙方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及其家屬的法律保護: 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證義務、及其財產獲更多保護等。 |
3.華府駐美代表處之外的辦事處,無法享有完全刑事豁免: 規定除非觸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行,否則不能予以逮捕或拘禁,至於豁免作證義務,辦事處所有人員也只享有有限度的豁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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