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文萱/台北報導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圖/資料照)2日晚間企圖以毛巾自戕,陳水扁辦公室3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性質、用途就是特別費,只是字數差別及名稱的不同而已,如今《會計法》修法擴大適用範圍,豈有「針對性」將已有判決無罪記錄的國務機要費排除在外的道理?
陳水扁辦公室指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件已於高院更一審獲判無罪,目前更二審審理中,無罪理由正是扁確實將1億3300多萬元的國務費,用於對美、日等21項機密外交工作,故總統「國務機要費」即為總統「特別費」,性質、用途就是特別費。
陳水扁辦公室認為,總統「國務機要費」是全國最早的特別費,亦為最典型特別費,既然因會計制度設計不良與法令缺失,導致歷史共業與原罪,牽連許多無辜的公務員與教授,上達總統、下至里長,社會各界皆有除罪呼聲,而修法擴大適用範圍,理應肯定,但豈有「針對性」將已有判決無罪記錄的國務機要費排除在外的道理?
新聞稿指出,立法院國民黨團聲稱兩者性質不同,可謂完全禁不起檢驗的心虛託詞,更驗證扁案是不折不扣政治迫害的本質;陳水扁辦公室並籲請社會各界,對「國務費遭排除一事」理性公評、將心比心、冷靜思考,並正視陳水扁在萬念俱灰之下,輕生明志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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