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賣過期粽 新法上路後最高罰鍰1500萬元

2013年06月7日 21:3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糖、愛買、桂冠等多家公司委託下游廠商禹昌、嘉品製作粽子,遭台南地檢署查出有變造日期的「過期粽」,7日檢方聲押禹昌公司一名幹部韓國彬獲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7日表示,現行法令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變造部分依刑法處理;若新法上路罰鍰提高到6萬至1500萬元。

台南地檢署6日在位於台南市佳里區的「禹昌食品公司」發現逾期或即將到期的數千顆肉粽。檢警發現這批肉粽是禹昌在2012年,出貨到大潤發量販店後被退的貨品,禹昌食品員工涉嫌將有效日期變造成2014年6月。

▼ 台糖、愛買、桂冠等多家公司委託下游廠商禹昌、嘉品製作粽子,禹昌遭台南地檢署查出有變造日期的「過期粽」。(圖/資料照片)

禹昌公司沒有產製粽子的能力,是委託嘉義縣民雄鄉的「嘉品食品行」製造粽子,自有品牌「水餃嫂」的手工水餃在各大賣場均有販售,嘉品除接受禹昌委託代工製造粽子外,也替台糖及愛買量販店等代工製造粽子。

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局表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逾有效日期食品需立刻下架回收,違者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變造有效日期涉及詐欺、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另外,《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在5月3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法在總統公布後即刻生效,罰鍰提高到6萬至1500萬元,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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