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駿剛/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一句話,行政院10日上午針對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爭議召開臨時院會,決議以「會計法修正案有執行上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馬英九總統7日召開府院黨高層會議,決議由行政院針對會計法提出覆議。(圖為資料照片/記者陳佳雯攝)
行政院主計總處在說明中表示,立法院於102年5月31日院會,經朝野黨團協商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於6月3日函送行政院查照,但經研議結果尚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下:
一、有關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項,各民意機關支用業務費等不罰,而第3項僅列研究人員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不適用不罰規定一節,基於民意代表不當使用業務費等不罰的標準,應該與教職員、研究人員等相同,亦即應有公款公用、公款私用之區隔,其如公款私用應亦不適用不罰規定,否則將違反平等原則。
二、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項支用研究計畫費不罰人員之範圍,依立法委員提案各版本之條文及說明,均含「教授」在內,惟三讀法條文字疏漏「教」字,有欠明確及恐執行產生爭議。
發言人鄭麗文轉述會議過程中,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提出建議,應先指派政務委員討論,若將來立法院又提會計法修法,「我們就有清楚的論述準備」。而副秘書長簡太郎也表示,立院修正會計法,行政院研議的部分不應只限定教授,「對民代所有相關條文都要進行研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則裁示,本次立法院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第2、3項規定,社會各界有不同看法,為符平等及明確原則,避免日後在執行上有所爭議,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而江宜樺也請政務委員薛琦及羅瑩雪邀集教育部、國科會、內政部、主計總處及行政院法規會等共同研議,以期在立法院修正會計法99條之1相關條文時,行政院能有相對應的準備,也希望透過內部研議,未來對於發票核銷等相關事宜,能有所依循,不再發生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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