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擬訂法,自行監聽不受司法管制,圖為局長蔡得勝。(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國家安全局才爆發濫權監聽,引起全球關注,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也正推動修法,要將監聽業務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法)中拉出,另訂立「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簡稱情案)!但「情案」由國安局自行訂定行政命令管理,不受司法單位管制,此舉引發侵犯民眾秘密與隱私的疑慮。
為設立情報監察制度,防境外攻擊,國安局推「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審,尚未送到立法院。國安局表示,草案制定目的,是為防境外勢力對我國間諜的活動,並防境外威脅,不是擴權,是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所設定的「最小必要手段」。國安局認為,情報監察因受到犯罪監察束縛,無法好好達成任務,「通法」對受監察人的人權保障及外部監督密度不足,「情案」能有效保障人權,避免濫權。
國安局表示,草案新增的「情報通訊監察監督會報」,會檢視情報通訊監察是否濫權或不當。至於是否通知受監察人,國安局認為,情報通訊監察結束後再通知,會危害情報人員的安全,或引發外交糾紛,該草案是參考美國立法例,只有在「起訴」受監察人時才會告知。
情報通訊監察法的監督方面,國安局說,境內設有戶籍者,由最高法院同意後才能監聽;對境外勢力則需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票),但情況急迫者不則不受限。但「情況急迫」的標準為何?該由誰認定?也引發爭議。
但情報監聽多年來,常被質疑用來政治偵防,去年國安局上校吳兆漢告上法院,指國安局「濫權」,因吳發現監聽票竟是由憲兵開的,而非法院;另外,過去也曾發生,國安局監聽某特勤中心主管,懷疑他與境外勢力勾結,但結果並未發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發現他與媒體通聯往來,最後以「向媒體洩密」查辦,當時曾被批評,國安局是藉監聽之名,懲罰與媒體互通的官員。
據了解,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目前正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跨部會處理,對於修法進度,國安局不說,稱內容機密,行政院部會若洩漏,還會究責。相關官員認為,對於國安局提出不能告知監聽對象的理由,而自行監聽掌握情報,高度表示疑慮。
朝野立委反對由國安局單位擔任,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召委蕭美琴表示,我國目前與大陸來往頻繁,國安單位須強化保防與情蒐,情報監聽可由法制化規範,但監聽不應傷害人民秘密及隱私權,她說,若情報監聽對象是國人,須嚴格規範,不是想監聽就監聽。
立委林郁方則認為,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應要有平衡點,情報監聽難免,但應嚴格監督准監聽的「程序」,美國國會有情報監督委員會,台灣過去在立法院曾有監聽小組委員會,但台灣從來沒有正式的情報監督委員會,監督國安局監聽的機制,應在立法院,不能只由國安局「自己監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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