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檢察官真詐財 真檢察官通知領回反遭誤認詐騙集團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兩岸司法互助,台首次取回陸方查扣台被害人遭詐騙款,台灣真檢察官為確認其中一名王姓高齡女被害人資料,以書面及電話通知其到地檢署填寫資料時,反遭被害人誤認為詐騙集團,不肯配合,最後幾經協調並在豐原分局的幫助下,檢察官才在被害人轄區派出所完成製作筆錄、填載返還款項表格等程序。

1名王姓高齡女被害人遭假檢察官詐騙後,真檢察官通知她填寫資料領回時反遭其誤會為詐騙集團。(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表示,魏仲伯等17人詐騙集團(其中台籍13人),依陸方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登載,在97年下半年起,承租杭州市下呈區某大樓房內,僱用兩岸共犯集團成員,透過購買臺灣民眾身分證件資料,成員冒充一線(戶政所)、二線(警察)、三線(檢察署)工作人員,由一線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謊稱有人持被害人身分資料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旋要求並協助報警,隨即由二線聯繫被害人,告知涉嫌洗錢等案件且將有地檢署人員後續聯繫,再由三線聯繫被害人,表示為了與洗錢案區別,要求將銀行帳戶內資金交由地檢署保管審核,待取得信任後,再聯繫臺灣的車手自被害人處取得現金。主嫌等人分別涉觸犯陸方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經陸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等不同刑期。

全案則有17位台灣被害人,多為年長者,最高年齡為87歲,最低62歲,平均年齡約70餘歲,分布在北中南10個地檢署轄區內,為返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我方地檢署乃依陸方通報資料協尋被害人以進行查核比對,以便協助被害人提供帳戶獲得陸方匯款返還。

被害人中一名73歲王姓女被害人,在接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書面及電話通知她到地檢署確認資料時,被害人一皮誤認又是詐騙集團來騙錢,不肯配合,最後幾經協調在被害人住居轄區的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會合,檢察官才在派出所現場完成製作筆錄、填載返還款項表格等程序,而王女被害案件之收購電話門號販售給詐騙集團之嫌犯亦已在臺灣落網,因詐欺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刑4年,現仍羈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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