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又陪產檢,元配告名醫通姦不成。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國內兒童感染科黃姓名醫被妻子控告與女學生同居通姦,法院以不足證明姦淫,無罪定讞,黃妻再提民事向女學生求償,一審獲判賠40萬元。
台中市某醫學中心黃姓醫師的妻子控告丈夫與小他20歲的沈姓女學生自民國99年同居,沈女100年間懷孕,當年7月間由黃陪同到婦產科做羊膜穿刺檢查,黃在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簽名,並註記關係為「夫妻」。黃妻控告2人通姦。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2人雖有同住一屋、陪同產檢的事實,但無法認定有通姦行為,判2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並要求沈女所生子女與黃男比對DNA,但因通姦不符合強制採樣範圍,遭2人拒絕。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以相關事證僅能證明黃男與沈女關係非比尋常,有令人非議之處,但2人拒絕接受測謊及胎兒DNA檢驗,無法證實有通姦行為,維持一審見解,今年2月間判處無罪定讞。
黃妻另向沈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指控黃醫師與沈女發展男女關係,同居生子,甚至導致黃對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黃與沈女過從甚密,有令人非議之處,行為舉止足以破壞黃男夫妻間的生活圓滿幸福,且沈女不願和解或表示悔意,判賠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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