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購物退稅品質,自7月1日起,已於購物現場自特定營業人處領得小額退稅款的外籍旅客,無須再於出境時檢附所購買的特定貨物,向海關申請查驗。
國稅局說明,依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規定,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稽徵機關核准的特定營業人購買含稅銷售額達3,000元以上的貨物,並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於出境時持憑已加蓋入境章戳的外籍護照、營業人開立的退稅明細申請表、統一發票及所購買的貨物等向海關申請退還購物所支付的營業稅。
如外籍旅客同日同店累計退稅金額在1,000元,即含稅銷售額約21,000元以下者,亦可向具備辦理現場退稅資格的特定營業人申請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由該營業人辦理退稅。
為紓解外籍旅客排隊等候查驗貨物的人潮,提升購物退稅品質,我國自7月1日起開放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的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措施,亦即屬於前開已於購物時自特定營業人處領得小額退稅款的外籍旅客,已無須再於出境時檢附退稅表單及購買貨物等向海關申請查驗。
不過,國稅局提醒旅客仍須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如出境前已將貨物轉讓、消耗或逾30日未攜帶出境者,應主動向特定營業人、海關或就近的稽徵機關辦理繳回退稅款手續,未依規定繳回者,將被限制未來購物退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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