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比同服務業?舉發未告知規定 拒測酒駕男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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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彭姓男子年初酒後騎車上路,遇到警員拒絕接受酒測,被開舉發單移送法辦,處以罰款6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事後,他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警員未事先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判彭男獲得撤銷罰緩及吊照處分

▲警員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酒駕男獲撤銷罰緩、吊照處分。(示意圖/警方蒐證帶翻拍)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公布的判決書,彭姓男子1月初酒後騎機車上路,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某巷口因行車搖擺,又見警員立即迴轉而被攔停。警員認為他散發酒味又拒絕接受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舉發通知單後,移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彭男遭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彭男心感不服,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判撤銷原處分。新北市府裁決處不服,提起上訴指出,警員未告知拒絕酒測的處罰效果,僅是單純程序的違誤,不影響裁罰結果,且經媒體大幅報導,拒酒測被處罰已眾所皆知。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警員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讓當事人斟酌,而此件值勤警員並未依程序規定告知,就開單舉發,已違正當法律程序,駁回新北市府裁決處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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