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濺濕一瞬間怎舉證,開罰1800元「掛零」。
東森新聞記者楊琇惇、鍾家豪/台北報導
大雨過後,不少民眾有被路過車輛濺濕的經驗,其實從今年5月起,根據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可以針對未減速濺濕他人的車主進行開罰,但前提是需要行人自行舉證。不過,被濺濕通常是一瞬間的事,當下無法立即反應,因此處罰條例上路至今,開罰的案例仍舊掛零。
午後雷陣雨造成積水,車輛快速開過經常濺濕行人。今年5月起,交通處罰條例規定,如果車主行經泥濘或是積水道路沒有減速,濺濕弄髒他人的身體或衣服,可以開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前提是有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監視器畫面記下車牌號碼等才能開罰,舉證工作被民眾批評根本是刁難。一位民眾受訪時說,「舉證很難(記者:為什麼?),因為你不會邊走邊錄影。」另一位民眾表示,「我覺得應該很難舉證(記者:為什麼?),因為被濺到,你要怎麼舉證說是被水濺到的?」
正因為舉證困難,法規上路後到現在,各縣市開罰案例依舊掛零。面對不切實用的條例,網友酸說,政府把路鋪平、做好排水系統,才是避免雨天濺濕的治本之道吧!
我們想讓你知道…完全不切實際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