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下士洪仲丘關禁閉猝死案,你相信軍方「意外死」的調查說詞嗎?
陸軍下士洪仲丘猝死案,你相信軍方「意外死」的說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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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這幾天,陸軍542旅的下士洪仲丘遭關禁閉操練致死,引發各界關切,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李彥賦,13日在《想想論壇》發表了一篇「軍官與馬英九」的文章,他引用電影「軍官與魔鬼」的情節,比喻面對軍方濫權的不公義、官官相護的不正風氣,恐怕只能祈禱另一個湯姆克魯斯,才能真相大白。
▼洪仲丘的高中同學在臉書成立粉絲團,希望找出真相還他清白。(圖/翻攝自粉絲團)
李彥賦提到,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乃刑法「加重結果犯」的概念,是一種綜和故意犯與過失犯的犯罪類型。也就是說,行為人只對於基礎犯罪的「凌虐」行為具有故意,但最後導致有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則沒有故意,只具過失的責任。如果一開始對於人死的加重結果就有故意,就必須獨立回到殺人罪去討論。
而陸軍司令部針對本案所做出的行政調查結果,卻避重就輕的提出「處分程序不夠周延」、「禁閉室管理欠當」、「戒護管理人員訓練不足」、「危險天氣未按規定調整操課」、「幹部緊急救護知識不足」等5大疏失,李彥賦認為軍方有意將案件朝「過失致死」的方向推進。
但洪男最後出操的當日戶外溫度達攝氏33度,依據軍方的溫度危險評估表記載,乃危險係數達41的「紅旗警戒」,本須停止戶外操課,但洪男仍被強迫跑操場、做近百下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和開合跳,這樣的操練連體育系學生都無法完成。參酌洪男異常迅速的體檢流程、違規士官評議會只有志願役士官的程序瑕疵,這樣的決策流程與操練手段明顯是欲致人於死地。
李彥賦認為這應該回歸到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不應該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責任這麼簡單。
李彥賦指出,電影中飾演基地最高指揮官的傑克尼克遜大言不慚地在法庭上強調,「紅色紀律」雖然致人於死,但這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的必要管理手段。但在馬總統的兩岸政策下,成功嶺的這群人,到底是憑甚麼在關人禁閉?憑甚麼將人操練致死?
如果鈕承澤偽造文書,帶著中國籍攝影師登軍艦勘景,涉嫌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叛國刑事重罪,雄檢都還只是列「他」字案偵辦,李彥賦語重心長的問,只不過攜帶照相手機入軍營,有必要置人於死地嗎?全文請見《想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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