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遭女網友控性侵 指證不全逆轉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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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被害女網友指控林姓男子先拿香灰水給她喝,再趁她意識模糊全身無力時,帶往旅社性侵得逞,林男經法院一、二審判決4年3月有期徒刑,但林男上訴最高法院獲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24日做出大逆轉判決,以被害人指訴有瑕疵證據不足,改判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女網友指控遭林姓色男用香灰水迷昏後性侵,原判有罪,但高院更一審大逆轉判色男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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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被控在民國98年11月初在網路聊天室結識女網友,雙方邀約於11月7日凌晨在新北巿樹林火車站見面,林男見女方後,即藉詞「妳背後跟有髒東西」,導致運勢不佳,需要進行改運解煞。

於是林男被帶女方到廟宇拜拜「解煞」,再將摻有香灰的符水拿給女方飲用,被害人喝完後,不久便感到身體不適,全身無力,林男即趁機把她帶往旅館休息,並在旅社中性侵被害人得逞。

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4年3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林男再提上訴,獲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女方指訴有瑕疵,而以證據不足改判林男無罪。

高院表示,女方指訴與林男前往旅館的過程,及她在性行為時,是否有清楚意識,前後說法不一,且女方是在案發後4天才報警,在案發時並未立即前往醫院採尿檢驗,無從得知她喝的符水是否被下藥,旅社太過老舊沒有監視器,無法得知她當時精神狀態。

高院指出,依女方指訴,遭到林男性侵後,雙方一起洗澡,再一起搭計程車離開,可見女方當時應有相當意識,且有配合的情形,因此難認林男有違反女方意願而發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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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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